|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 1 | 2026年10月10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抚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炼油胜利实验厂 | 1.瓦斯风机房火灾手动报警按钮无防爆标志。2.瓦斯风机房(爆炸危险区域2区)潜水泵临时用电电缆有接头。3.瓦斯风机房通风风机电缆防爆接线盒缺少紧固螺栓。4.瓦斯风机房墙上设有非防爆型的模块箱。5.D部瓦斯风机室排风机不防爆;灯具开关不防爆。6.D部瓦斯风机室部分防爆电气线路未做到隔离密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四十六项 裁量阶次C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2 | 2026年10月10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抚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页岩炼油胜利实验厂主要负责人黄德新 | 主要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消除重大事故问题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 裁量阶次A 的规定,决定给予黄德新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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