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提升社会监督效能,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和反映身边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近期抚顺市应急管理局集中公布4起烟花爆竹非法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治理,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案例1.私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2026年6月12日,抚顺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一烟花爆竹经营店未经许可,私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1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5年12月10日,清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辖区内一烟花爆竹经营店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经核实后确认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30箱,给予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案
2026年1月28日,清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联合公安对辖区内一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300箱),实际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为(170箱),超量储存76%,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非法经营“三无产品”烟花爆竹案
2026年2月10日,清原县公安局、应急局、市场局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一烟花爆竹零售店有“三无产品”烟花爆竹8箱,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机关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8箱,给予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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