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各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辽安考办〔2018〕4号)文件要求及2018年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安排,市安委办将组织对各县区、相关市直部门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呈报市督考办;同时,请做好迎接省政府对抚顺市年终考核鉴证资料的准备。具体安排如下:
一、考核时间
各县区政府:2018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
市直部门:2018年12月3日至12月7日
二、考评内容
对各县区政府依据《2018年度抚顺市对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内容及标准进行考核;对市直部门依据《2018年度抚顺市市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细则》内容及标准进行考核。
三、被考核单位
(一)县区: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东洲区、顺城区、望花区、新抚区、开发区。
(二)市直部门: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市供销社、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市消防局、市交管局、市社保局。
四、考核方式
(一)工作自评。各县区、相关市直部门分别按照对应《细则》内容,对工作进度开展自评,填写《考核自评表》,逐项评分。
(二)材料审核。审核《考核自评表》中需提供的鉴证资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需提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架构图、网格化监管单位清单和被监管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三)现场考核。深入县区,抽查检查相关部门和企业。
五、省考核迎检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委、市交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文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卫计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以上部门要按照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8年度各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各自对应《标准》内容及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准备好相关迎检鉴证资料和被检企业。
六、工作要求
被考核单位将自评总结、考核自评表和相关鉴证资料(复印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于12月7日前送市安委办(振兴大厦B座1002);12月15日前,省考核迎检单位准备好迎检鉴证资料,于省考核当日接受省考核组资料审核,时间另行通知。承担《抚顺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抚委发〔2018〕4号)任务的部门,请报送任务落实鉴证材料;未完成任务的要报送情况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付爱辉 邹爽 联系电话:57500719
附件:1、2018年度抚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2、2018年度市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3、2018年度各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省考核标准)
抚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2月 3日
附件1
2018年度抚顺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县区: 填表日期:
工作指标 |
考核内容 |
鉴证资料 |
评分标准 |
自评扣分 |
自评 得分 |
一、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2分) |
1、明确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任务分工、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将2018年改革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2分) |
1、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任务分工、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表 2、县区绩效考核方案 |
查阅文件,少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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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3分) |
2、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修订党政同责实施意见,及时调整县安委会组成成员。(3分) |
1、新修订的党政同责实施意见文件 2、重新调整县安委会组成成员文件 |
查阅文件,少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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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建设,逐一明确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15分) |
抚顺县8个乡镇21个部门、清原县14个乡镇34个部门、新宾县15个乡镇30个部门、东洲区4个乡镇8个街道22个部门、顺城区3个乡镇6个街道25个部门、望花区1个乡镇9个街道21个部门、新抚区1个乡镇10个街道17个部门、开发区3个经济区14个部门的网格化架构图和监管对象完整清单 |
查阅资料,按网格完成数量百分比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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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进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5分) |
抚顺县 户、清原 户、新宾县 户、东洲区 户、顺城区 户、望花区 户、新抚区 户、开发区 户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带公章) |
查阅文本,按数量完成百分比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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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4分) |
5、科学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和检查任务清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2分) |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文件 |
查阅文件,未制定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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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事故挂牌督办和问题整改督办制度(2分) |
事故责任追究及问题整改资料 |
查阅资料,事故责任追究及问题整改一项不到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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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15分) |
7、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建筑施工、“五类场所”消防、燃气、涉爆粉尘、涉氨制冷、冶金、农业机械、民爆物品、电力、特种设备、防雷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和尘毒危害专项治理。(15分) |
相关监管部门的专项整治方案、检查记录和总结 |
查阅资料,一项整治资料不能反映整治工作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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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扎实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4分) |
8、贯彻落实《抚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示范建设。(2分) |
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资料 |
抽查2户企业,1户资料不能反映机制建设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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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健全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在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推行安全承诺公告、员工职责和应急处置卡制度。(2分) |
企业隐患治理报告和安全承诺公告等资料 |
抽查2户企业,1户资料不能反映机制建设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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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城市安全发展(2分) |
10、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加强重大危险源、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监控、监管,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2分) |
相关部门重大危险源、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
查阅资料,重大危险源未排查登记不得分,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扣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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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4分) |
11、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辽沈行、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系列宣传活动。(2分) |
宣传活动资料 |
查阅资料,一项未开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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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等制度,切实提升全员安全素质。(1分) |
企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
抽查2户企业,1人未持证上岗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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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1分) |
“七进”活动资料 |
查阅资料,未开展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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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6分) |
14、全县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不低于40万元,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1分) |
财政预算单 |
查阅资料,未足额列入预算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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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投入。(1分)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检查记录 |
抽查2户企业,1户未检查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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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1分) |
评估报告 |
查阅资料,未评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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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1分) |
组织应急演练资料 |
查阅资料,未开展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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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开展水泥行业执法专项行动以及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尘毒危害专项整治。(1分) |
检查记录和总结 |
查阅资料,一项未开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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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岗位人员岗位津贴,办理相关人身保险。(1分) |
乡镇安监干部工资表 |
抽查2个乡镇,一个乡镇未落实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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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安全事故控制(30分) |
20、全面控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0分) |
事故直报系统记录 |
一般事故起数与前三年一般事故起数平均数比较,每增加1起扣1分,增加2起扣3分,增加3起扣6分,增加4起及以上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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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效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0分) |
事故直报系统记录 |
发生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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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坚决防止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事故直报系统记录 |
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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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分项 |
承担全市试点工作任务的加分,同时执行省考核加分标准。 |
承担全市试点工作任务 |
每项任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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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减分项 |
省安全生产考核被扣分 |
县区工作在省对市考核中被扣分情况 |
相应从县区考核总分中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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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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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8年度市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部门: 填表日期:
项目 |
内容 |
鉴证资料 |
完成情况(简要说明) |
得分 |
(一)责任落实(20分) |
1.未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扣5分。 |
组织学习的完整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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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扣5分。 |
批示指示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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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抚顺市委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实施办法,扣5分。 |
制定的配套措施、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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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委(党组)每季度未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扣5分。 |
完整的会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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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治理(20分) |
1.未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健全责任制,扣10分。 |
所监管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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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明确安全生产分管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扣10分。 |
部门网格化架构图和监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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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传教育(10分) |
1.未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扣5分。 |
宣传、教育活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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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扣5分 |
宣传周活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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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预防(20分) |
1.未定期修订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方案,扣10分。 |
部门安全生产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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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内未组织开展本系统或部门应急救援演练,扣10分。 |
应急救援演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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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控制(30分) |
1.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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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事故20分:一般事故起数与前三年一般事故起数平均数比较,每增加1起扣1分,增加2起扣3分,增加3起扣6分,增加4起及以上扣10分;发生1起较大事故扣10分;扣完为止;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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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分项 |
省安全生产考核被扣分 |
—— |
部门工作在省对市考核中被扣分的,相应从部门考核总分中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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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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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8年度各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省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细则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扣分 |
扣分原因 |
责任单位 |
一、责任落实 |
1.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强化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
3 |
(1)本地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中2018年重点改革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0.5分。党委常委会议全年至少2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委会扩大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少1次扣0.3分(会议通知、纪要不全的,酌情扣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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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 市安监局 |
2.认真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 |
1 |
(3)未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的,扣1分。未按时间节点(7月20日前)要求向省安委办报送中期评估报告的,扣0.1分。 |
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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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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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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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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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组织部 市宣传部 市政法委 市编委办 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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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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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文件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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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 市安监局 市交通局 市住建委 市供销社 |
二、依法治理 |
5.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报、问责和曝光机制。 |
2 |
(7)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的次数,年度同比增加不足5%的,扣0.5分;年度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件占总检查次数的比例不足5%的,扣0.5分;年度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件不足10件的,扣1分;行政处罚案件为零的,扣2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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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6.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大对风险高、隐患多的重点企业监督检查频次。 |
2 |
(9)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每家扣0.5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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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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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层执法人员执法终端配备率达100%,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率不低于50%。 |
1 |
(11)对比管理台账和执法人员花名册,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未全部配备执法终端的,每发现1人扣0.1分。对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和终端使用记录,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率低于50%,每级扣0.3分;使用率低于25%的,每级扣0.5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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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8.推进监管标准精细化,针对企业特点、重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科学制定检查任务清单,做到“一企一单”,确保监管检查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
2 |
(12)未制定监督检查任务清单的,扣0.5分。未针对具体企业做到“一企一单”的,扣0.5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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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
9.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强化事故挂牌督办制度,所有事故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强化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
2 |
(13)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2018年内完成调查处理的事故(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事故),未按期结案的,每起扣0.5分。市安委会对县级政府2018年发生的工矿商贸事故未进行挂牌督办的,每起扣0.5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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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
10.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 |
3 |
(15)本地区发生迟报较大以上事故情况的,每起扣1.5分;发生瞒报一般事故的,每起扣1分;发生瞒报较大以上事故或有证据证明政府及其部门参与瞒报的,扣3分,并取消评优资格。 |
日常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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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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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全面统计上报事故和行政执法统计信息。 |
3 |
(16)工矿商贸事故24小时直报率未达到95%的、道路运输事故和其余行业24小时直报率未达到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工矿商贸事故、道路运输事故7天直报率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3分。直报系统中统计数据少于相关行业领域接报数据的,每少2个百分点扣0.1分。 |
日常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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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12.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2 |
(18)市政府选取2个县(市、区)、各县(市、区)选取2个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选取有代表性的2-3家企业,示范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未完成的扣1分。只完成部分的,酌情扣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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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
三、体制机制 |
13.健全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
1 |
(19)抽查企业:企业未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的,每家扣0.5分;未按制度报告的,每家扣0.5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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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14.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市级大型综合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
1 |
(20)市级大型综合性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0.5分;应急演练方案、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不全的,每家扣0.2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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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应急办 | |
15.加强机构改革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力度不减,为改革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
2 |
(21)未对机构改革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安排的,扣1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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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
四、安全预防 |
16.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实现安全发展。 |
1 |
(22)未按照时间要求(10月3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办法(方案或细则)的,扣0.5分。方案中未明确工作推进的成果形式、时间表、责任部门的,扣0.5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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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17.制定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完善城乡规划审查制度,充实城市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内容。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前评估论证工作。 |
1 |
(23)未制定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扣0.5分;未完善城乡规划审查制度的,扣0.5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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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市规划局 市住建委 | |
18.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提升城市安全防控能力。 |
1 |
(24)市级公安、文化部门未制定或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的,每家扣0.3分;未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预警,加强安全监管措施的,扣0.3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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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市文广局 | |
1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城市安全事故。 |
1 |
(25)市级公安、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部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的,扣1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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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市安监局 市气象局 市地震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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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大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力度,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三年综合治理行动第二阶段工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 |
2 |
(26)未摸排各有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并制定全市安全风险分布图和统计表的,扣0.5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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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市工信委 各县区 |
21.完成风险较高的非煤矿山“会诊”和隐患整改工作,完成非煤矿山采空区和“头顶库”治理任务。 |
2 |
(27)未全面排查梳理金属非金属矿山、逐矿逐库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对象名单并逐个制定方案的,扣0.5分。未完成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关闭、采空区和头顶库治理目标任务的,扣1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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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各县区 | |
22.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水利、人防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强化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隧道施工、防塔吊和升降机作业伤害等安全整治。 |
2 |
(28)未开展专项工作或未查到有关部门检查记录的,每项扣0.5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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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 市城管局 市交通局 市水务局 市人防办 | |
23.深化城镇燃气、涉爆粉尘、涉氨制冷、涉煤燃气(工业煤气)、有限空间作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水利、人防、特种设备、防雷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
2 |
(29)由省安委办汇总形成各市督查检查结果。 |
日常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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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 市安监局 市交通局 市 农 委 市工信委 市水务局 市人防办 市质监局 市气象局 | |
五、基础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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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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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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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25.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业务深度融合。 |
1 |
(31)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线企业数量未完成省下达指标的,扣0.5分;开展隐患自查自报企业数量未完成省下达指标的,扣0.5分。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
日常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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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
26.督促企业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专项检查。 |
1 |
(32)县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专项检查的,每个扣0.2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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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市交通局市住建委 市供销社 各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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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按照《全省集中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专题培训,筑牢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各级生产、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推动企业员工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1 |
(34)未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的(专题培训结合企业“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新入职员工培训、“四项”培训及转岗人员转岗安全培训的,视为已开展此项工作)扣1分;培训未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的,每家扣0.3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家扣0.3分;未建立培训档案的,每家扣0.2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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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28.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辽沈行”、“安全生产执法年”、“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等活动。 |
1 |
(35)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辽沈行”、“安全生产执法年”、“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等活动的,每少开展一项扣0.3分。 |
日常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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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团 市 委 市卫计委 | |
29.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强化社会监督。 |
1 |
(36)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未完善、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的,扣0.5分。没有投诉举报接报、处置、反馈档案的,扣除相应分值。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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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
30.继续推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信息装备在矿山、危化品、海洋渔业等高危行业领域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广泛应用。 |
1 |
(37)市级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未开展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的,没少开展一项扣0.2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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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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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和治理,加大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化水泥行业执法专项行动以及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尘毒危害专项整治。 |
1 |
(38)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每家扣0.2分;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每家扣0.2分;未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每家扣0.2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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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32.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倒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
1 |
(39)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相关执法信息的,扣0.5分;对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联合惩戒的,扣0.5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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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
33.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2018年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台账,整改落实到位。 |
2 |
(40)未对2018年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台账的,扣0.5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尚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0.3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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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
3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
1 |
(4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查出1人扣0.3分; |
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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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
六、专项安全考核 |
35.强化气象防雷安全生产工作。 |
2 |
(42)由省气象局印发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 |
专项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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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
36.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
3 |
(43)由省交通厅印发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 |
专项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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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
七、省直部门综合评价 |
37.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情况 |
10 |
(44)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行业领域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打分排名。 |
日常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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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八、事故情况 |
38.强化较大事故防控,加大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考核力度。 |
30 |
(45)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2015-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平均数比较,每增加1起扣5分,增加2起扣12分,增加3起扣21分,增加4起及以上扣30分。 |
日常考核根据日常掌握情况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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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 各县区 |
九、加分项 |
39.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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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安全生产工作出色,为全省提供了典型经验,在全国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者省安委会、国务院安委办书面(或会议)推广的,加1分;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受到省政府、国务院安委办嘉奖、表彰的,加1分;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务院安委办或更高层级单位表彰的,加1分。 |
日常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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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否决项 |
40.坚决遏制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每起扣40分,并按不合格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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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发生重大以上(包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40分,“一票否决”为不合格等级。 |
日常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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