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处罚
2022年8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鞍山市应急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百日清零行动”市际交叉互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炼钢精炼炉主控室等场所大门正对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区域并在地坪跨内,未列入“百日清零行动”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台账并上报,属于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9月2日,市应急局依法决定给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4万元行政处罚。
二、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违法行为立案处罚
2022年8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陪同鞍山市应急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百日清零行动”市际交叉互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炼钢精炼炉主控室等场所大门正对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区域并在地坪跨内,未列入“百日清零行动”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台账并上报,属于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孙某某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消除安全隐患,9月2日,市应急局依法决定给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某3万元行政处罚。
三、对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立案处罚
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8月10日,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铁水包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经调查,从业人员未遵守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2#高炉出铁水超过76#铁水罐罐嘴下沿200mm(实际150mm左右),炼铁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造成76#铁水罐铁水泄漏,9月8日,市应急局依法决定给予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5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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