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提高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和《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在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行动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要于2017年上半年组织完成,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于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率,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和《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工贸行业的分类,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执行。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执行。
第三条 全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关闭或者取缔的、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可以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坚持分级指导、科学评定、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并依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和执法检查。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性办法。
各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直管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承担管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工贸企业风险分级监管的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组织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基本程序:
(一)企业填报《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表》;
(二)市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照日常监管及企业档案情况,核实所管辖企业填报信息;
(三)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直管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汇总所辖各县区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统一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对应红色为最高风险、橙色为高风险、黄色为较高风险、蓝色为一般风险。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蓝级,80分至90分(不含)为黄级,60分至80分(不含)为橙级,60分(不含)以下为红级。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评定评分指导标准:
(一)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项30分。对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以及未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的企业予以扣分;加大对存在金属冶炼、爆炸性粉尘、工业煤气、涉氨制冷等较大危险因素的扣分;加大对人员密集作业场所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扣分。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10分。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予以扣分;对未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予以扣分;对未登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予以扣分;加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进行整改的扣分。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项10分。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予以扣分;对安全生产化创建未达标的予以扣分;对未按期开展自评工作的予以扣分。
(四)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项20分。对上年度发生事故的予以扣分;加大对上年度连续发生一般事故以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扣分。
(五)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项30分。对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予以扣分;对未依法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的予以扣分;对超负荷生产且未经安全论证、设备设施未及时检修维护的予以扣分;对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予以扣分;对上年度被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予以扣分;对其他未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本办法试行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十三条 本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随之相应提高:
(一)存在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提高一级;
(二)存在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提高二级;
(三)一年内发生3起一般事故或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提至红级;
(四)存在瞒报事故行为的直接提至红级。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情况,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差异化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应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工作,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清单,明确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红、橙、黄、蓝”风险区域划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管控制度措施,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确保从业人员熟知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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