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 1 | 2026年10月29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抚顺罕王傲牛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毛公分公司 | 1. -120m分段下盘2穿脉等地点单体设计支护方式为素喷混凝土100mm,现场多处顶板揭露处喷浆厚度仅20-30mm,巷道、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2. 井下_x005f260m中段有YCW型低压电缆为非阻燃电缆,ZR-YJV、YCW 型低压电缆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KA),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260m人行通风天井作为-260m 分段安全出口,天井内未装备梯子间;4.运人车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能体现车身高度及宽度,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5.-260m 分段排水泵站仅设置1台WQN20-80-9.2 型潜水泵,与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设置3台DA1-100×3 型离心泵不一致,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6.2026年6月28日8时13分,-160m斜坡道掘进工作面回风风速传感器故障,截至11时05分检查时仍无故障原因分析、处理结果记录;7.查阅《矿井一氧化碳传感器校验记录》,无一氧化碳传感器调零记录,监测监控设备未定期调校或无定期调校记录;8.-160m 斜坡道掘进工作面回风风速传感器报警下限为0.25m/s,该工作面存在装运作业行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4m/s,监测监控系统未设置预警参数或参数设置不合理;9.排水远程监控集控系统未设置高水位、低水位、危险水位数值,不能根据水仓水位自动开启、停止水泵运转,监测监控系统未设置预警参数或参数设置不合理;10.矿井未编制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月报,报警记录月报内容不全;11.东风井主要通风机运转记录未记录轴承温度,主通风机运转情况检查无完整运转记录;12.副井提升钢丝绳日常检查时,钢丝绳提升速度大于0.3m/s,提升系统的检查与维护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部分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40项、第2项、第三部分地下矿山现场:2.2安全出口第4项、7.5井下排水系统第11项、3.3通风机第11项、9.1监测监控系统第11项、第51项、第17项、第54项、5.3无轨运输第72项、4.8提升系统的检查与维护第5项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的行政处罚。 |
| 2 | 2026年10月29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主要负责人 | 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二部分隐患排查治理第1项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
| 3 | 2026年10月29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120m分段下盘2穿脉等地点单体设计支护方式为素喷混凝土100mm,现场多处顶板揭露处喷浆厚度仅20-30mm,巷道、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部分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40项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 |
| 4 | 2026年10月29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部分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40项 | 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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