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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2026年0004号)

【信息来源:非煤科  信息时间:2026-10-2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违法事实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
12026年10月29日抚顺市应急管理局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1.2025年11份编制的《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中未按照最高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2.尾矿库存在排入设计以外的露天坑积水现象;3.未提供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工勘报告;4.采场带潜水泵电源电缆穿越运输道路未采取措施防护;5.尾矿库未按要求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未查到相关记录;6.部分运输道路的急弯地段缺少警示标志;7.总出入沟位置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8.尾矿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不足,无标高、坝段等标识;9.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存在问题,标高系统有误需调整,库水位、干滩长度数据异常,超7d未修复;10.查阅报告编号为ZKJC/BG-YDKYJ-辽-2026-0021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检测报告,未体现该空压机使用单位和地点等信息;报告中缺少润滑油闪点值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或引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内容;报告“意见和解释页”缺少“履行合同的情况”等内容;11.查阅报告编号为ZKJC/BG-PS(B)-辽-2026-0042的矿山水泵检测检验报告,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缺少签字日期;报告“意见和解释页”缺少“履行合同的情况”等隐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部分露天矿山重大隐患第六项、第一部分尾矿库重大隐患第十六项、第二十项、第二部分综合安全管理11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第二项、第九项、第四部分露天矿山现场3.2道路运输第七项、4.1排土系统一般规定第四项、5.5运行检查维修第四十二项、第五部分尾矿库现场1.1矿区及周边环境一般规定第四项、9应急管理第六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整(¥205,000.00)的行政处罚。
22026年10月29日抚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检查发现的11项问题隐患负有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二部分隐患排查治理第1项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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