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2025年4月29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抚顺罕王傲牛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毛公分公司 | 1.-80m中段入、回风侧风速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安装位置未靠近采场;2.2025年3月19日自查发现存在“-160m中段南侧运输巷掘进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执行探放水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但截至3月29日隐患在未整改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3.矿井未对外包施工单位动火作业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一百零二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一部分1.18条、1.69条、1.72条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的行政处罚。 |
2 | 2025年4月29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主要负责人 | 同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二部分8.1条 |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