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2025年1月9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 1.西部采区第十七工作面回顺防冲限员管理站记录台账中,2024年12月16日新二班张国全、刘岩贺、王守利,3人只记录进入时间,未按《矿井冲击危险区域限员管理制度》规定记录离开时间;2.2024年12月16日18时40分至20时30分入井检查时,架空乘人装置井底越位保护未投入使用;3.四井与职工澡堂之间防火门关闭不严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00)整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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