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2024年7月8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抚顺罕王傲牛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毛公分公司 | 1、-160m中段至-100m中段唯一的通风天井(1号通风天井)未设置行人梯子、照明设施,不具备行人条件,-100m中段通往上部中段天井未安装行人梯子、照明设施。2.排水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3.主要水泵房等地点未按规程规定设置有直通调度室功能的有线调度电话。4.抽查2024年1月12日副井口一楼动火作业情况,期间未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7.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分别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23,000.00);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20,000.00);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42,000.00);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105,000.00) |
2 | 2024年7月8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孙广学 | 1、-160m中段至-100m中段唯一的通风天井(1号通风天井)未设置行人梯子、照明设施,不具备行人条件,-100m中段通往上部中段天井未安装行人梯子、照明设施。2.排水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3.抽查2024年1月12日副井口一楼动火作业情况,期间未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辽应急规范〔2022〕1号)第四条 | 对孙广学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2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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