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2023年8月31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 1.西部采区2#皮带机尾缺少安全防护栏。2.东部区域联络巷内两道风门的声光报警器未投入使用。3.矿井2#井口、4#井口提升车辆停放在斜坡上,未采取固定措施。4.西部采区轨道下山下部、矿井3#斜井去-430m水平轨道未安设阻车器。5.现场检查时,空压机房照明电源断电后应急照明不亮。6.东七面回顺运输巷配电点处照明综保和打钻开关金属外壳没有接地。7.东部区总回风平巷的一氧化碳、甲烷、风速传感器悬挂位置不正确。不符合《AQ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6.1.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据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的规定。8.东部采区第七工作面区域预测没有钻孔施工记录,未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9.西部采区第十七工作面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现场试验不动作。10.矿井-530m水泵房回风巷道变形严重,个别处行人困难。11.井下爆炸物品材料库专用回风两道风门之间巷道失修。12.东部区回风联络道风门闭锁装置不灵敏。13.东部采区第七工作面回风道设置有调节风量的设施。14.西部采区第十七工作面运输顺槽Om处,拉杆、铁鞋、卡子等备件不符合防冲物料捆绑要求。《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15.东七面回风对甲烷探头进行充气实验断电时,所带空气气样的气瓶压力为零,不能有效对甲烷传感器零点测试。16.经现场查验,安全监测工张翔宇没有特种作业证,对东七面回风甲烷传感器进行充气断电实验操作。 |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8.《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0.《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11.《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1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六项;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给予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整(¥265,000.00),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其中对矿长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对总工程师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对机电副矿长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对防冲副总工程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对通风副总工程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对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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