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2024年9月18日 |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 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 1.2024年8月8日二班,西十七面运输顺槽里甲烷传感器T3、运输顺槽外甲烷传感器T4、CO传感器、风向传感器和O2传感器断线报警,累计断线时间分别为39分58秒、1小时57分27秒、1小时29分21秒、29分21秒、1小时33分06秒,矿调度员陈福民、门绍新19时59分发现西十七面运顺传感器报警信息后未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断电撤出人员,直至20时25分安全副矿长王梅芳让调度员门绍新通知西十七工作面撤人; 2.通往-440m中央水泵房入风运输巷内停放的第二台与第三台矿车连接插销防自动脱落失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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