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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销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0•18 ”人员死亡事故的公告

【信息来源:执法科  信息时间:2023-11-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23年10月18日23时40分许,抚顺市望花区沈抚路18号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名警卫员在北门至南门行走途中被厂内四轮电瓶车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局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应急厅报告,并将事故信息录入应急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依据有关规定,抚顺市政府成立了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总工会组成的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18 ”人员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2023年11月14日交管部门出具的《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花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104042023111321230号)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当事人杨世国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继革无责任。

根据《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花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人员死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6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意见可向我局通过来函、来电或当面反映。公示期内,若无异议、意见,公示期满后,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对该起事故予以核销。

联系单位及地址:抚顺市应急管理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社保大厦8楼828房间),邮编113006。

联系电话:57500717(工作日白天),57500720(非工作日)。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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