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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法规科  信息时间:2024-12-2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应急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应急202490号)和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辽应急政法2024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贯彻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规范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解读,加强学习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好用好《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持续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精准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正确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切实解决“类案不同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二、统一适用国家基准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矿山除外),原则上统一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直接适用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公告》(20231号)同时废止。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适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情况作为法制审核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411/t20241119_511547.shtml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pdf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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