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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抚顺市醇基液体燃料 安全使用要求(试行)》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危化科  信息时间:2022-01-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安委办函〔2021〕74号

 

关于征求《抚顺市醇基液体燃料

安全使用要求(试行)》意见的函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营商局:

      根据市领导工作批示和《抚顺市危险化学品和城镇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抚安委〔2021〕9号)的要求,市安委办牵头编写了《抚顺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要求(试行)》,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单位于9月10日下班前将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邮箱:llz8837466@163.com,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良钟,电话:57500346,传真:57500343。

附件:《抚顺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要求(试行)》(征

求意见稿)

 

 

抚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附件:

抚顺市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要求(试行)

 (征求意见稿)

醇基液体燃料被《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列为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一种,醇基液体燃料在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突出。鉴于此,特制定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使用要求,本要求仅适用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餐饮场所(含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各种食堂)、生产经营单位锅炉用醇基液体燃料。

一、基本要求

1.采购安全要求

必须向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括“醇基液体燃料”的供货企业购买醇基液体燃料;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有关许可、证照及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运输、卸车安全要求

运输单位必须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应资质,驾驶员、押运员、卸车操作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证。

3.安全与应急管理要求

(1)应将供应醇基液体燃料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运输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配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等证件复印件登记、建档、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2)应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措施张贴或悬挂于醒目处。

(3)从业人员应熟知醇基液体燃料危险特性、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体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

(4)应在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区域醒目位置张贴“禁止烟火”、“禁止吸烟”、“当心火灾”等安全标志。

(5)应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演练记录,演练频次至少半年一次。

(6)醇基液体燃料箱、罐的安装、维修、清洗等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二、餐饮场所(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种食堂)要求

1.灶具及附件安全要求

(1)灶具应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 312-1997)要求。

(2)灶具应有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

(3)灶具应用固定铭牌,标明内容有:使用燃料种类、燃料箱额定压力、生产厂厂名、地址。

(4)燃料阀门的“开”、“关”位置和方向应有明显的标志。

(5)燃料管线不应采用塑料管、镀锌管、有缝管。

(6)对自升压式灶具,其燃料箱应有超压(大于0.3 MPa)时的保险或自动卸压装置,泄出的燃料蒸气应导至燃烧器火孔上烧掉,而不允许排入大气。

(7)醇基液体燃料管路及接头、填料均应在0.3MPa压力及150℃下无液、气泄漏。

(8)醇基液体燃料管道严禁通过无关的房间,管道穿过墻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管道和套管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2.燃料箱安全要求

(1)燃料箱总容积不应大于1m3, 应有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

(2)燃料箱严禁悬挂在建筑外墻上,严禁地下、半地下室存放;室外存放时,必须设置防止日晒措施、设置防止人为破坏的护笼等安全设施。

(3)燃料箱室内存放时,应有专用储存间,并设置单独出入口;该储存间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为实体墙,实体墙上不应开设门、窗。

(4)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燃料箱专用储存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配置防爆机械通风设施和防爆型照明灯具,开关设在室外;机械排风设施应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

三、锅炉用醇基液体燃料要求

(1)醇基液体燃料储罐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2)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料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供料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3)燃油锅炉房室内醇基液体燃料箱的总容量不应超过lm3;室内醇基液体燃料箱及其附属设施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1MW时,室内醇基液体燃料箱应采用连续进料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醇基液体燃料箱应能自动停止进料。

(4)室内醇基液体燃料箱应采用闭式油箱; 醇基液体燃料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 醇基液体燃料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5)室内醇基液体燃料箱应装设将醇基液体燃料排放到室外贮罐或事故贮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放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醇基液体燃料箱直接排放醇基液体燃料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泵;对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放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地上、半地下醇基液体燃料储罐或贮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从锅炉房醇基液体燃料储罐输送到室内燃料箱的输送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

(8)泵房至醇基液体燃料储罐之间的管道及接入锅炉房的室外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9)醇基液体燃料储罐等存放区、卸车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封闭式泵房等室内醇基液体燃料区域的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应与机械通风设施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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