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东洲区应急管理局对抚顺泰和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煤矿)开展“四不两直”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在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复工复产”的违法行为。经东洲区应急管理局调查,情况属实,并于2024年4月22日对泰和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安委〔2019〕1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安委〔2019〕11号)中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受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泰和煤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辽)MK安许证字〔2024043003〕号,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抚顺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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